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224-3号申请执行人柳德日。被执行人焦风柏。申请执行人柳德日与被执行人焦风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风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604563004200714527号账户的存款1023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