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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栖执字第1224-3号

柳德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柳德日,焦风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栖执字第1224-3号申请执行人柳德日。被执行人焦风柏。申请执行人柳德日与被执行人焦风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栖民一初字第143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焦风柏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栖霞市支行604563004200714527号账户的存款10230元扣划至栖霞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林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