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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民督6号

申晨、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申晨,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21民督6号申请人申晨。被申请人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湘龙街道中南汽车世界物贸大道J05区。法定代表人宋许罗。本院受理申请人申晨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6年7月8日发出(2016)湘0121民督6号支付令。因该支付令在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湖南光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督促程序。本院2016年7月8日发出的(2016)湘0121民督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申晨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17元,由申请人申晨承担。

审 判 员  常 维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倩倩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关系又提起诉讼,或者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