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内222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彦武,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4月29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扎赉特旗看守所。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刑诉(2016)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彦武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包金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彦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孙彦武没有办理采伐林木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将从刘文购买的位于音德尔镇长发村六家子屯东北的杨树林采伐。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被滥伐林木蓄积为32.7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彦武在���庭审理过程中如实供认,且有证人刘某甲、李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王某某、张某某、邢某某的证言、扎赉特旗林业局调查设计队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草图、现场照片、扎赉特旗林业局证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彦武违反森林法的规定,私自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庭审中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孙彦武犯滥伐林木罪,��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常 林
审 判 员 赵福荣
人民陪审员 李长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红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