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1638号原告孟某某,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韩某某,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凤双双 微信公众号“”
孟俊丽诉韩艳来分家析产纠纷一案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21638号原告孟某某,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韩某某,住北京市通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韩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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