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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4529号

马书珍与新密市曲梁镇金马超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书珍,新密市曲梁镇金马超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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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3民初4529号

原告:马书珍,女,1973年2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贯超,新密市矿区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密市曲梁镇金马超市。经营者:朱卫鹏。

原告马书珍诉被告新密市曲梁镇金马超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马书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1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9月2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场联营经营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原告在被告商场(金马超市)内的摊位经营女装,经营期限内被告按每天实际销售额扣除10%的点数作为毛利,合同期限为一年,双方约定合同期满,需提前三十日续签合同;合同期满后原、被告并未续签联营经营合同���被告也未通知原告撤柜,同时签订合同时被告所收的保证金也没有退还,被告也一直按合同继续收取原告10%的点数作为毛利;直至2016年7月份被告才告知原告金马超市已经转让其他人经营,要求原告撤柜,原告按被告要求撤柜后就所收保证金退还事宜多次与被告经营者协商解决,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不予退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被告新密市曲梁镇金马超市已不存在,不能成为本案被告,因此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书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照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聪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赵 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