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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22民初827号

方国平与王文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方国平,王文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827号

原告:方国平。

委托代理人:叶力心,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文峰,文化,职业。

原告方国平诉被告王文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刘玉保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15日原告方国平以需收集全部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国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应由原告方国平承担。

审判员  刘玉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项 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