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022民初827号
原告:方国平。
委托代理人:叶力心,祁门县祁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文峰,文化,职业。
原告方国平诉被告王文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由
审判员刘玉保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6年8月15日原告方国平以需收集全部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国平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国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应由原告方国平承担。
审判员 刘玉保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项 华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