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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1民初602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孙钦强、史继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孙钦强,史继娟,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602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罗六路102号。

负责人:鲁海峰,行长。被告孙钦强,居民。被告史继娟,居民。

被告: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褚墩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舒继君,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与被告孙钦强、史继娟、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主动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撤诉。

二、解除对被告孙钦强、史继娟、山东继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及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案件受理费328元,减半收取164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共计68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罗庄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诸葛晓鲁

审 判 员 吴 贯 超

人民陪审员 钱 明 银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 晓 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