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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422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金生福与被执行人东辽县良鑫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东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生福,东辽县良鑫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22执412号

申请执行人:金生福

被执行人:东辽县良鑫煤矿。

法定代表人:潘忠良,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金生福与被执行人东辽县良鑫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2.139万元,未执行2.139万元。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2.139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422民初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 辉

审判员 鞠家杰

审判员 张北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