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天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乔,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金波因与被上诉人周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金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