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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民终1699号

周玉平与向金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向金波,周玉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民终16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向金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天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刚,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信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玉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乔,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向金波因与被上诉人周玉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鄂0528民初2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向金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陈继雄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王明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