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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1民初2335号

黄丽霞与刘小楠、叶挺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丽霞,刘小楠,叶挺惠,刘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335号原告黄丽霞,女,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刘小楠,女,1984年3月30日,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被告叶挺惠,女,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被告刘勇,男,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霞诉被告刘小楠、叶挺惠、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霞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丽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为1880元,由原告黄丽霞负担。

审判员  陈美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