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1民初2335号原告黄丽霞,女,1957年10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住霞浦县。被告刘小楠,女,1984年3月30日,汉族,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被告叶挺惠,女,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被告刘勇,男,福建省霞浦县人,现住霞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霞诉被告刘小楠、叶挺惠、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霞于2016年8月1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该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丽霞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丽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760元,减半收取为1880元,由原告黄丽霞负担。
审判员 陈美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松伟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