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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7民初2753号

李秀民与董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秀民,董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753号

原告:李秀民。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鹏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金生。

原告李秀民诉被告董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李秀民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秀民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