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7民初2753号
原告:李秀民。委托代理人李春悦,河北鹏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金生。
原告李秀民诉被告董金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李秀民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秀民承担。
代理
审判员 马德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