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603号
原告:常韶莉,女,1981年2月1日生,汉族,务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庆,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登封市新天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常韶莉诉被告登封市新天地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原告常韶莉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韶莉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常韶莉负担。
审 判 长 李海霞
人民陪审员 张学芳
人民陪审员 李玉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俊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