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6)湘1025执字第0050号邝某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于2016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邝某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邝某辉缴纳罚金壹仟元,现被执行人邝某辉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之规定,通知如下: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于
二○一五年二月二十一日作出的(2015)肇四法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邝某辉缴纳罚金壹仟元的财产刑,现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