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5执8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辰实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朱台镇。法定代表人朱云德,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烨鹏工贸有限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桓公路216号2-3-101室。
法定代表人:高建清,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准,男,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被执行人高建清,男,汉族,山东烨鹏工贸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被执行人柳明,女,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淄博辰实工贸有限公司与山东烨鹏工贸有限公司、李准、高建清、柳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辰实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3472000元,现已执行100000元,尚未执行3462000元,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现场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烨鹏工贸有限公司、李准、高建清、柳明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财产,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山东烨鹏工贸有限公司、李准、高建清、柳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初字第22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山东烨鹏工贸有限公司、李准、高建清、柳明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执行;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持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军昌
审 判 员 张建民
审 判 员 郭宗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武函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