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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执657号

黄金国与江苏富麦星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6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金国,江苏富麦星辰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30执657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国。委托代理人黄国西,江苏××××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富麦星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法定代理人吴明东,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广才,公司员工。本院在执行黄金国与江苏富麦星辰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登记信息、国土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02月26日将被执行人江苏富麦星辰建材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沈代银执行员  宫 钰执行员  张宝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晶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