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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执1061号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2执10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法定代表:刘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浩,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江苏帅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皖182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杨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