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1860号申请执行人石某,女,2009年12月2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累丰村七组。代表人:唐开明,组长。石某申请执行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累丰村七组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5月27日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从(2016)渝0111执1851号案中转入9487元,含执行费144元,支付给申请人9343元,经本院“四查”、“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石轩萁申请执行重庆市大足区龙岗街道办事处累丰村七组其他案由一案的(2016)渝0111执186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世友
代理
审判员 宋 雪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欧国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