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592号申请人王福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北京福缘运天饭店(经营者:葛泽涛),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闻昕
代理
审判员 刘有昌
代理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