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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1592号

王福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福义,北京福缘运天饭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1592号申请人王福义,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北京福缘运天饭店(经营者:葛泽涛),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郑各庄村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昌民(商)初字第454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经查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闻昕

代理

审判员  刘有昌

代理

审判员  夏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