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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5749号

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与��朝解、翁丽雪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2-27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洪朝解,翁丽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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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5749号

原告: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龙湖镇晋南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洪宁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沿鋆,晋江市金井华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洪朝解,男,196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被告:翁丽雪,女,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

原告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泰公司)与被告洪朝解、翁丽雪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伟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沿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朝解、翁丽雪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伟泰公司于庭后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被告翁丽雪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并已另行制作民事裁定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伟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洪朝解偿还加工款5404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加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洪朝解因生产经营需要陆续委托伟泰公司进行布料后整理加工,加工期间由于加工款未能即时全部偿付,双方于2014年1月15日进行结算确认洪朝解共结欠伟泰公司加工款54040元。洪朝解与翁丽雪系夫妻关系。现洪朝解仍拖欠该加工款,经催讨未果。洪朝解、翁丽雪均未作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洪朝解因需委托伟泰公司进行布料后整理加工。双方于2014年1月15日进行结算,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洪朝解共结欠伟泰公司加工款54040元,洪朝解并向伟泰公司出具欠款凭证确认上述欠款事实。至今洪朝解尚未支付该欠款。

本院认为,因洪朝解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对伟泰公司举证和主张的质证和抗辩的权利。伟泰公司主张洪朝解拖欠其加工款,并提供欠款凭证予��证明,其主张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伟泰公司与洪朝解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支付价款的期限,伟泰公司可随时向洪朝解主张权利,洪朝解应承担给付价款的责任。伟泰公司要求洪朝解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清加工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伟泰公司对向本院起诉主张权利后,洪朝解仍未支付欠款,故对伟泰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亦予以支持。洪朝解、翁丽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

判决如下:洪朝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晋江市伟泰涂层有限公司加工款540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1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5.5元,由洪朝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黄小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施君怡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七十四条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