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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恢333号

(2016)鲁1082执恢333号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敏,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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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恢333号申请执行人张春敏。被执行人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张春敏与被执行人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纠纷一案,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3]第48号仲裁调解书确定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向张春敏支付补助款15000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如数交付所欠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荣劳人仲案字[2013]第48���仲裁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荣成市华宇木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国强

审判员  宁小杰

审判员  于浩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