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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河连法执字第70-6号

申请执行人陈长娇、陈秋华、陈丽红与被执行人李建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长娇,陈秋华,陈丽红,李建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3)河连法执字第70-6号申请执行人陈长娇,女,1979年3月出生。申请执行人陈秋华,女,1981年7月出生。申请执行人陈丽红,女,1990年11月出生。被申请执行人李建生,男,1964年11月出生。本院在执行陈长娇、陈秋华、陈丽红与被执行人李建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建生及其妻叶桃英在某某县某某镇集合村有土地被征用用于建设学校,有征地补偿款的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建生及其妻叶桃英在某某县某某镇集合村的征地补偿款收益。冻结的金额以征用土地部门核算的补偿金额为准。冻结的期限为三年。

二、冻结被执行人李建生账户,冻结期间,该账户存款20万元以内不得支付。冻结的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邬伟平

审判员  谢国泫

审判员  钟巧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