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6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大合,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星华,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军,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大合因与周星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大合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大合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争议的0.92亩耕地系2000年调整给再审申请人耕种。周星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大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的0.9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过调整并由其承包经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0.9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周星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星华要求排除妨害应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王大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大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宏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运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