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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民申67号

王大合与周星华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王大合,周星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申67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大合,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星华,男,汉族,1974年2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军,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大合因与周星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大合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大合申请再审称:原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争议的0.92亩耕地系2000年调整给再审申请人耕种。周星华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大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争议的0.9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经过调整并由其承包经营。原一、二审判决认定0.92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归周星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周星华要求排除妨害应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王大合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大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永宏

审判员  邰本海

审判员  冯卫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温运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