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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4民初2243号

申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申某,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243号原告申某,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员  沈瑞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芦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