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4民初2243号原告申某,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奇。沈丘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男,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申某负担。
审判员 沈瑞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芦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