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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2民初1377号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377号

原告:刘某。

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康彦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