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377号
原告:刘某。
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康彦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 旭 来自
刘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2民初1377号
原告:刘某。
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康彦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十五日代
书记员 王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