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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1460号

葛淑贞与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淑贞,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葛淑贞。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

法定代表人:邢云民,该××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葛淑贞与被执行人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受理了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6年8月12日以(2016)浙0283民破2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奉欣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仲案字(2016)第258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梅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