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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行审173号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陈国桥、吴小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国桥,吴小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923行审173号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湖北省云梦县。法定代表人鞠炎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陈国桥,务农。被执行人吴小英,务农。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被执行人陈国桥、吴小英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9月21日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6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定,被执行人陈国桥、吴小英系夫妻,陈国桥、吴小英均为农业户口。陈国桥、吴小英婚后于2002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2013年5月25日,被执行人陈国桥、吴小英在未取得生育计划的情况下生育一女。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此立案调查后认定:陈国桥、吴小英于2013年5月25日生育一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生育行为。2015年9月21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云卫计征字(2015)第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对陈国桥、吴小英征收社会抚养费56460元。同时,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陈国桥、吴小英送达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并告知陈国桥、吴小英相关权利。陈国桥、吴小英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19日,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书面催告陈国桥、吴小英自动履行交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陈国桥、吴小英在法定期间仍未自动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云卫计征字(2015)第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云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云卫计征字(2015)第35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建雄

审 判 员  周 峰

人民陪审员  阳小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景艳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