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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行初178号

张小新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新,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2行初178号原告张小新,女,汉族。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永定门西街5号。法定代表人徐熙,局长。委托代理人聂凯,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吴强,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原告张小新不服被告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依照《关于组建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设考发[2013]232号)相关文件设立。该文件规定,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公务员申诉、再申诉案件。

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北京市公务员申诉公正委员会是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建的公务员申诉处理机构,该机构作出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判权限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故对张小新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小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张小新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学伟

人民陪审员  何 薇

人民陪审员  李丹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