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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执858号

吕某甲与吕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858号吕某甲,男,住所地九台区吕某乙,女,住所地九台区吕某甲与吕某乙继承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2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执行标的房屋更名过户至申请人吕某甲名下,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13民他2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景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