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民终1304号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尹子忠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尹子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民终1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杜店医院西邻。法定代表人魏家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任爱军,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子忠。

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1602民初字11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滨州魏桥科技工业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添珍

审判员  孙兴春

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八日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