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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042号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葛凤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凤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042号

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榴城镇榴城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刘琦,局长。

被执行人:葛凤兰,女,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葛凤兰市场监督行政非诉纠纷一案,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行审10号行政裁定书、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市监罚字(2015)57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葛凤兰及其丈夫周永芳的银行存款4490元至怀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怀远县支行,账号:29×××6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新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庞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