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1520号原告焦明培,男,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代理人尹群才,唐河县鸿源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仲全莲,女,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侯明奇,男,199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王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明培与被告钟全莲、侯明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焦明培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焦明培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明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焦明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宗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熊义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