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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执699号

罗昌祥申请执行王绍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昌祥,王绍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502执699号申请执行人罗昌祥,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绍修,男,198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黔七民初字第437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罗昌祥申请执行王绍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人员扣划了被执行人王绍修之妻尹红英存款2600.00元,该款支付申请人,经查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并将案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罗昌祥向法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经研究决定可以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6)黔0502执69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勇

审判员 王建新

审判员 陈延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关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