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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刑更1734号

吴炯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吴炯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刑更1734号罪犯吴炯农,捕前职业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广西兴业县。非累犯,现在广西西江监狱服刑。广西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4)玉中刑二终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吴炯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3年6月5日起至2020年6月3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2014年3月24日送广西平南监狱(现改名西江监狱)服刑,服刑期间执行刑期无变动。西江监狱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西江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认定罪犯吴炯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评为监狱表扬(奖励14分奖励分)。2014年7月至2016年4月,累计奖励分92.8分。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西江监狱提请对罪犯吴炯农减刑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评审记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炯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对于西江监狱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改造表现,结合原判犯罪事实、性质以及财产刑履行情况等综合考虑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炯农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7月3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升

审判员  陈香妙

审判员  黄裕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继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