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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92执587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罗得军、王兴容、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得军,王兴容,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92执587号申请

被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

负责人:朱桂龙。

被执行人:罗得军,男,汉族,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王兴容,女,汉族,住三台县。

被执行人: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梁忠兰,董事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申请执行罗得军、王兴容、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绵高新民初字第1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已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罗得军、王兴容、成都众和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依法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朝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