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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4民初3353号

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4民初3353号原告张某,女。1982年2月2日生,汉族。被告朱某,男,1982年7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的依法传票传唤,原告张某应于2016年8月9日下午14时30分到板桥人民法庭参加庭审,原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 判 员  尚小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见习

书记员  杨 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