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98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建设。被执行人徐志军。被执行人徐亚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志军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的大众汽车一辆。2016年8月9日,竞买人詹晓宏以35800元最高价买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徐志军所有的大众汽车一辆[车牌号:浙A,内容详见评报字第201606-0014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归买受人詹晓宏(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詹晓宏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詹晓宏应持本裁定书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凌诗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