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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2执169号

申玲与牛国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玲,牛国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169号申请执行人申玲,女,生于1970年2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被执行人牛国地,男,生于1975年12月1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医生。申玲与牛国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牛国地除工资收入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玲同意被执行人牛国地用工资收入抵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33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395元,均未执行。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牛国地除工资收入外,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玲同意被执行人牛国地用工资收入抵偿,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0298号民事调解书中牛国地于2016年4月1日前给付3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少峰

审判员  李永兴

审判员  邓少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