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79号被执行人侯全和,地址南皮。被执行人王洪建,地址南皮。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侯全和、王洪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南民初字第1129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侯全和王洪建应支付申请人河北南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款50000.0元,承担执行费650.0元。现因被执行人侯全和王洪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南执字第0017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保中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邰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