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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1民初1543号

刘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1543号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药厂工人。

被告:宋某某,男,汉族,出租车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鲍占仓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