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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3001民初242号

黄某某诉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242号原告黄某某,女,藏族,现住合作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亲友劝和,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诉讼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50元。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华尔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