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3001民初242号原告黄某某,女,藏族,现住合作市。被告赵某某,男,汉族,现住合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经亲友劝和,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某诉讼的意思真实,理由充分、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黄某某承担50元。
审判员 姜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华尔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