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27民初1124号

范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1124号

原告:范某。

被告: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妙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