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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1执461号

严富友、刘兵等47人与庆升铁矿二矿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富友,刘兵,通化县庆升铁矿二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严富友、刘兵等47人被执行人通化县庆升铁矿二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严富友、刘兵等47人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庆升铁矿二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通化县人民法院(2016)吉0521民初5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佳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 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