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垦执字第245号申请执行人白巧花,女,汉族,1981年7月20日出生,第四师六十七团土地承包户。委托代理人白礼平,第四师六十七团土地承包户。被执行人付红伟,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生,第四师六十七团土地承包户。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78年2月2日出生,第四××连职工,住伊宁市开发区苹果三期。本院在执行白巧花与李伟、付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伟、付红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55231元的给付义务,执行期间,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李伟名下有新F×××××、新F×××××二辆车,但新F×××××车辆已报废,申请人也未能提供新F×××××车辆存放地点,无法查找该车辆,李伟无银行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付红伟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经合议庭合议,(2015)伊垦民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宏庆
代理
审判员 傅 勇
代理
审判员 薛 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