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胡志兵,男,汉族,1974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杨文林,男,汉族,1966年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执行人胡杏花,女,汉族,1967年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迎民一初字第0120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文林、胡杏花银行存款2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 少 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浩(实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