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1881号
原告:王某,女,住喀左县老爷庙镇。
被告:辛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