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4民初1881号

原告王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辛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4民初1881号

原告:王某,女,住喀左县老爷庙镇。

被告:辛某某,男,住喀左县老爷庙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颜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