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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4848号

穴国龙等婚姻家庭、继承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穴国龙,穴国旭,高昕,穴国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848号申请执行人穴国龙,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穴国旭,男,1961年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高昕,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穴国富,男,1956年2月21日出生。穴国龙与穴国旭、高昕、穴国富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丰民初字第13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协助穴国龙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玉林东里二区14号楼1407号房屋转移登记至穴国龙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牛俊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