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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民终1397号

赵俊花、司马相民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赵俊花,司马相民,刘建敏,司某甲,司某乙,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王红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民终13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法定代表人俞海雷,经理。委托代理人牛献,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俊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马相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乙。司某甲、司某乙法定代理人刘建敏,系其二人母亲。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康荣光,河北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法定代表人李关希,经理。原审被告王红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俊花、司马相民、刘建敏、司某甲、司某乙、原审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王红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内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李自强

审判员  赵广红

审判员  朱继科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