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8财保8号申请人崔某某,女,1964年3月19日生,汉族,陕西长武县,农民。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75年5月17日生,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农民。
申请人崔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的陕AK2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本院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某某所有的停放在长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停车场内的陕AK28**号陕汽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申俊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春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