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721执32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戴正球,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萍,该××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红兵。
被执行人:侯细娟(系王红兵妻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红兵、侯细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2400元及利息,已执行标的0元(被执行人直接交付申请人处款项可抵付欠款),剩余执行标的32400元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家庭经济困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国富
审 判 员 丁邦和
代理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李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