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2874号原告郑州华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华,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晔,系公司员工。被告金亚坤,男,1991年11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肖连杰,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彦辰,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华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亚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华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郑州华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郑州华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银辉
人民陪审员 张秀荣
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吴肖洁 搜索“”